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必須承擔的納稅義務的法定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規定為:
(1)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提供勞務的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外,均為貨物移送當天。
(8)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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