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購置用于公共城市營運的客車,在未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先申請辦理減免車船稅手續?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第三條規定,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因此,凡是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只要符合減免車船稅條件,經稅務機關審驗后,可以先辦理減免車船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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