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什么情況下可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需要什么資料?
【解答】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07]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ǘ┫鄳獙S冒l票記賬聯復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丟失發票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對丟失發票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理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的納稅人,應先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完畢相關行政處罰責任后,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