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預算是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其行使職能的需要,由基層預算單位編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立法機關依法批準的涵蓋部門各項收支的綜合財政計劃。主要包括:收入、基本支出和項目預算等內容。
(1)收入預算的編制。部門應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本部門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含國家稅收)來源。收入預算要按收入類別逐項測算、編制,其中部門自行組織的行政性收費和預算外收入,要列明具體的單位和項目。
(2)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各部門要根據國家現有的經費政策和規定測算本部門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要按照預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項,分別輕重緩急測算每一級科目支出需求。基本支出預算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和社會保障費等。人員經費預算應按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的人員編制內的實有人數和國家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標準測算。
公用經費包括公務費、小型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業務費和業務招待費等。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現有的公共資源情況和業務工作性質,按照財政部核定的公用經費單項定額標準和調整系數測算、編制。
(3)項目預算的編制。項目預算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經費中的大型修繕費、購置費等;列入部門預算中的國家專門設立的事業發展項目支出;基本建設、挖潛改造、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性支出等建設性專項支出。
部門申報項目時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提出的項目從技術、財務、成本費用、組織機構、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列入項目備選庫,財政部根據各部門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財力可能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