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①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納稅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2)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額、滯納金和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3)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后,于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