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稅務登記證副本丟失會被處以罰款嗎?如何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解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九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丟失的,納稅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在丟失聲明中應聲明證件的發放日期。稅務登記證件被稅務機關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應公告證件的發證日期。補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稅務登記證件中加蓋“補發”戳記。
因此,丟失稅務登記證副本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罰款范圍,但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遺失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