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按期或提前復業的,在《復業單證領取表》中簽字,準許納稅人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封存的發票、《普通發票領購簿》,同時錄入復業信息。
(2)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受理環節重新核批停業期限。
(3)對停業期滿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申請的,視為復業,并按正常納稅人管理。
(1)納稅人按期或提前復業的,在《復業單證領取表》中簽字,準許納稅人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封存的發票、《普通發票領購簿》,同時錄入復業信息。
(2)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受理環節重新核批停業期限。
(3)對停業期滿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申請的,視為復業,并按正常納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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