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公司會計小于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原來,小于供職的廣告公司是由兩個自然人投資并于2010年3月20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月份開始營業時,預計該月營業額1萬元,均需要向客戶提供發票。為了及時持票催款,小于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寫了《普通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申請領購面值50元的定額發票2本。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小于按照要求,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金融機構繳納了面值1萬元定額發票的相關稅費,包括按照發票面值5%計算的營業稅500元、按照營業稅7%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5元、按照營業稅3%計算的教育費附加15元,按照發票面值3%計算的文化事業建設費300元,此外還包括兩本發票工本費9元,各項稅費合計859元。接著,小于憑金融機構繳款單到辦稅服務廳開具《完稅證》,并據以領取到了定額發票和《普通發票領購簿》。
在月份終了做賬時,小于卻有點不知所措,因為領取的4份定額發票雖然是1萬元且已經繳納了各項稅費,但當月實際用票8000元,即實際營業額只有8000元。小于困惑的是,入賬時,收入是按1萬元還是按8000元確認?如果按8000元入賬,納稅申報表又該如何填寫?利潤表與納稅申報表不一致該怎么辦?針對小于提出的問題,筆者認為,因為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之間的差異無法避免。如本例,稅務部門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實行以票控稅,要求納稅人在領購發票時就要繳納稅款是必要的;但從會計的角度來看,為了保證利潤的真實性,當勞務形成的營業收入尚未實現,則營業收入和與此相聯系的稅金及附加就不能確定。因此,納稅人既不能要求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也不能要求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而導致稅收職能弱化。
就本案例來說,4月份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該按8000元確認營業收入,據此計算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會計利潤;在納稅申報時,應該按1萬元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填寫對應的納稅申報表。可見,當領購的發票面值與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不一致時,利潤表的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的計稅依據就會不一致。如果人為地以領購的發票面值作為營業收入,既會增加會計核算的難度,也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對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數應該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加減納稅調整數計算確定。
筆者建議,對領取定額發票時的納稅環節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一、4月份領購發票面值1萬元,實際營業收入8000元。
1.購買發票當即繳納各項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300
管理費用 9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859
2.提供勞務,按實際結算的勞務款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
3.月份終了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80
預付賬款——預付稅費 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300
二、假設5月領購發票1萬元,實際營業收入1.2萬元。
1.購買發票當即繳納各項稅費時(發票工本費支出同上,從略)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300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850
2.提供勞務,按實際結算的勞務款
借: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1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3.月份終了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2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300
預付賬款——預付稅費 170
通過上述賬務處理,應交稅費賬戶借貸方發生額體現的是按照稅務部門規定,應交稅費已交和應交的情況,其數額的大小取決于領購發票面值的大小;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借方發生額體現的是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確定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其數額大小取決于實現營業收入的多少;預付賬款賬戶借貸方發生額體現的是營業收入尚未實現但按照稅務部門要求必須繳納稅費的發生與轉銷的數額。
如果4、5兩個月通算,領購發票的面值總額與實現的營業收入達到一致,都是2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借方發生額與應交稅費貸方發生額之間的差額消失,所以預付賬款——預付稅費的余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