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司從事大廈出租租賃業務,開發票過程中遇到2種特殊情況:
第一種情況:我司和A公司簽訂合同內容如下:A正在中國申請設立一間子公司B,B將在所租賃的房屋中開展業務。在B尚未設立之前,A將作為本合同最初的承租方。B成立后,A于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將自B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轉給B享有并承擔,B將自動取代A成為本合同的承租方。請問:
1、我們把發票開給B是否正確。
2、如果不正確,應如何完善。
第二種情況:我司和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實際使用時,A公司將其中的一部分讓給它的關聯公司B和C使用,這樣A公司要求我們在開發票的時候,按使用面積,給A、B、C三個公司分別開發票。請問:
1、這樣處理是否正確。
2、如果不可以的話,那么我司和A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合同里明確B和C的情況,這樣是否可以分別開發票。
【解答】
第一種情況:看合同的約定,你公司與A公司所簽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約定到底是由誰來承擔,也就上說合同中約定了哪一方來承擔租金,發票就開給哪一方。
第二種情況:還是看合同的約定,如果雙方所簽的合同中只涉及A公司,對B、C兩公司租房一事沒有加以說明,則租賃發票只能開給A公司,如果A公司想把自己租的房屋再轉租一部分給B、C公司,則只能由A公司給以上兩公司出具發票而不是由你公司出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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