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發生銷售折扣業務,在開具發票時于同一張發票上將折扣額填寫在了發票的備注欄內,請問是否可以抵減銷售額?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內注明折扣額的,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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