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總是在一定范圍和具體時間、地點進行的,為了合理地組織財產清查,正確地使用財產清查的方法,必須對財產清查進行科學地分類。
1、財產清查按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它涉及到企業資產的全部,包括: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投資和債權債務等。全面清查的范圍廣、工作量大、清查時間長、涉及人員多。
為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清查只在下列情況下進行:①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信息的真實和準確,在年終決算時;②企業關停并轉或改變隸屬關系時;③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④企業主要負責人調離或離任時。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企業的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由于全面清查費時費力,難以經常進行,因而企業時常采用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一般在下列情況下進行:①存貨中流動性較大或易發生溢余或損耗的,除在年終決算時進行全面清查外,還應在每月、每季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②貴重物資至少每月清查盤點一次;③庫存現金由出納員在每日終了時自行清查一次;④銀行存款每月應與銀行核對一次;⑤各種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2、財產清查按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這種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和月末結賬時進行,可以進行全面清查,也可以進行局部清查,多數情況下,年末進行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進行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無規定的清查時間,而是根據實際需要臨時決定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進行:①為明確經濟責任,財產物資和現金保管人員更換時;②為查明損失情況,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③監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審計查賬時;④按規定進行臨時清產核資時。不定期清查通常為局部清查,如有必要也可進行全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