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材料目錄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填表說明
(1)經辦人是指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經辦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經辦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需要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執行事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欄填寫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合伙企業類型填寫“普通合伙企業”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或者“有限合伙企業”。
(7)合伙協議未規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欄可以不填。
(8)申請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數一欄不填。
(9)從業人員數一欄,應填寫企業擬聘用從業人員的數量。
(10)認繳出資金額填寫各合伙人認繳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評估作價金額的和。實繳出資金額填寫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評估作價金額的和。認繳出資金額、實繳出資金額均以人民幣表示。
(11)經辦人在填寫申請書中“主要的經營場所”、“住所”欄時,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
(12)填寫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時,合伙人以貨幣出資的,出資方式填寫“貨幣出資”,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填寫出資金額,評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作價的,出資方式填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填寫估價金額,評估方式填寫“全體合伙人評估或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出資方式填寫“勞務”,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填寫全體合伙人對該勞務出資的估價金額,評估方式填寫“全體合伙人評估”。
(13)繳付期限填寫合伙協議約定的繳付期限。
(14)承擔責任方式填寫“無限責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責任”或者“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