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形式的根本區別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發行股票上市。
(1)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兩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股東無人數限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關鍵詞對比:五十個以下/兩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股東無人數限制。
(2)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關鍵詞對比:所認繳的出資額/所認購的股份。
請注意“出資額”這個詞。出資額分為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實際上,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出資額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原《公司法》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某股東沒有出資或來不及出資公司就破產了,則他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新《公司法》將“出資額”改成“認繳的出資額”,彌補了這一缺陷。
(3)有限責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也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