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在多年前實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為個人股東),為了快速擴張,在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股東大會決定,以公司結余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東名下。2008年11月,A公司作了“借:資本公積2620萬元,貸:實收資本2620萬元”的會計處理。2009年7月,某稅務檢查組至A公司檢查,當檢查員看到了上述會計處理時,甲公司財務部經理拿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此類事項很少遇到,檢察員還是有些不放心,便查閱了A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被檢查年度資本公積相關明細賬戶及會計處理憑證,對照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的規定,初步判斷此轉股事項似乎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總覺得還有一個相關的規定,可一時又想不起來。
檢察員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對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已進行了補充說明: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檢察員初步判斷甲公司轉增股本應該不屬于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
第二天當檢察員再次打開資本公積明細賬戶后,看到賬頁上寫的就是“股票溢價”,這讓檢察員一愣,A公司怎么可能發行過股票呢?但財務經理解釋說,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沒有明確“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他們公司雖然沒有上市,但股東所持股份同樣屬于對股東發行的股票,所以,他們公司的“股票溢價”應該屬于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所規定的范疇。針對經理的辯解,檢察員解釋說,征稅和不征稅都必須有稅法明確的規定,不應該憑企業自己的推理來執行。緊接著,檢察員又看到A公司會計報表上被檢查年度年初的資本公積數近3000萬元,而盈余公積只有20多萬元。檢察員仔細查閱后發現,就在被檢查年度前一年的10月,甲公司作了如下會計處理:
借:盈余公積 2350萬元
貸:資本公積———股票溢價 2350萬元
財務經理解釋說這是公司董事會決定的,財務上只是遵照執行。但檢察員分析說,董事會能有幾位懂財務的呢?如果財務上不把此轉賬的利弊和董事解釋清楚,董事會怎么可能輕易作出此轉賬決定呢?再說這樣處理的后一步就涉及因轉增股本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問題,所以,希望財務上能主動作出合理的解釋。財務經理見檢察員一語中的,只好承認了問題的實質。
原來,甲公司之所以作上述會計處理,一是因為僅看到了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關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沒有看到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的補充解釋。二是由于甲公司盈余公積余額很大,而資本公積余額很小,為了逃避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帶來的大額個人所得稅,便在前一年的10月將結余盈余公積中的2350萬元預先“潛伏”到“資本公積———股票溢價”,一年后見無人關注,便又自作聰明轉入了實收資本。結果,A公司卻因此不僅要繼續代扣代繳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且還受到了應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分析】
上述案例說明,一些企業在稅收問題上弄虛作假,采取了試探性的實施方法,如果檢查人員粗心大意或業務技能不過硬就很容易被蒙混過關。因此,檢查人員必須注意,諸如A公司的稅收舞弊問題有金額大和時間長兩個特點,而且往往表面上與稅收無關,但檢查人員如果仔細看,就會發現一定存在異常的會計處理,檢查人員一定要將同一賬戶中出現的相隔時間雖很長,但金額相同或合計后金額相等的事項聯系起來分析,就很容易看出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