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98號
頒布時間:1997-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