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和解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要繳納應以什么稅目申報呢?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和解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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