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員工的特殊崗位津貼在稅前列支時,應計入“工資、薪金”科目,還是“職工福利費”科目?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以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企業員工特殊崗位的津貼應計入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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