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所得不享受任何所得稅優惠。一方面,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停止。《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而企業清算期間,正常的生產經營都已經停止,企業取得的所得已經不是正常的產業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因而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應一律停止,企業應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稅法規定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清算企業將實物折價分配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或分配給投資人作收回投資及收益,屬于一種有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無論分配的是存貨、固定資產或其他不動產,其會計稅收處理都與財產變賣相同。
涉及的流轉稅,應區別處置對象分別適用不同稅種、稅率:
1、如果企業變價出售的是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無論用于抵債,或由投資者收回,都應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2、如果企業變價出售的是存貨等動產,則應繳納增值稅。
對于變價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破產企業尤其要注意,轉讓破產財產雖然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變價轉讓,但它與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因此應照章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