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與一家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一新公司,我單位以現金出資,對方以評估資產出資,但對方的評估資產沒有發票,請問:無發票的評估資產在新公司入賬后提取折舊是否允許稅前列支?
【解答】
貴公司所述的一家公司以資產作為投資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因此,資產投資單位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開具發票和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會計處理時,也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而評估則是企業用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需要對出資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資企業應提供發票而未提供,其折舊能否在稅前扣除,我們從謹慎的態度考慮認為,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如不能提供,我們認為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合法憑證在實際稅務管理中并非全部為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如企業每月發放的職工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