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購的辦公軟件是否列入無形資產?作為一種辦公的工具是否可以列入固定資產?列入長期待攤費用行嗎?
【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無形資產通常情況下是體現一種權利,即便有實物載體,比如說軟件可能依托光盤,但價值卻不是光盤本身,而是要通過權利的使用實現其價值;固定資產則不同,它是要通過對其實物的損耗實現其價值;長期待攤費用,嚴格意義上說是一種費用,是“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無形資產、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均屬于企業的一種長期資產,對企業的損益影響也都是一年以上,但具體核算內容是有區別的,不可混淆使用。
外購的辦公軟件通常情況下,應該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條曾規定,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年攤銷;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這條規定與現行準則也沒有實質性的矛盾。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