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六條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格、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但采購成本核算的各要素限定在月內完全付諸實施并不客觀,發生跨月、跨年核算情況很普遍,特別是經濟全球化下,進口貨物的采購成本核算往往一拖數月,或跨年結算經常發生。經營業務或項目工程記賬與財務記賬發生記賬時間差異不可避免,所以采購成本核算發生差異也就家常便飯了。為解決這類差異問題,筆者就進口大宗原輔材料采購成本的核算差異和系統控制架構提出些管理意見。
財務與業務記賬發生差異的原因
進口大宗原輔材料,一般租船海運,因此,采購成本核算,包括購買的物品買價、一程船海運費和保險費、到達卸貨港后的報關費、租船的速遺和滯期費、卸貨計量和品質檢驗檢疫費、關稅、裝卸費、途中損耗、堆存費、二程車船運費、速遺和滯期費和保險費、加工和挑選整理費、其它費用如港口設施費等。這些環節,至少需要十多家單位出具的原始單證記賬。這么多單證,很難在短期內收齊,也很難在短期內支付全部款項,必然造成記賬時間參差不齊,反映的采購成本產生記賬差異也就變得很平常。筆者認為,記賬時間差異原因是合理的,另外不排除工作差錯,不排除為自身利益而故意修改、裁量數據。若是前一原因,可以用調節表的方式進行調節一致;若是后一錯弊原因,用調節表的方式很難及時發現,所以,過分強調前一原因易給錯弊開綠燈。
另外,財務上遵循“權責發生制”,業務人員往往采用“收付實現制”,這也是發生財務和業務數據差異的原因,解決辦法是統一遵循“權責發生制”。
采購成本核算和控制采購成本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四條規定:“存貨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市場經濟環境條件下,買賣事項,一般由合同規范。當執行合同程序到達滿足前述準則時,遵循“權責發生制”進行系統工程設計:在當月,編程系統控制架構,作為自制憑證,進行采購成本核算、記賬。這樣,可避免因記賬時間差和記賬方法不一致產生的采購成本核算差異。
(一)購買物品的買價核算
進口大宗原輔材料,簽訂主體物合同。履行合同,在裝貨港裝貨啟運前,一般依照合同存出信用證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X港X材料)
貸:銀行存款
說明:買價,依照合同,有離岸價格和到岸價格之分。本文以離岸價格闡明采購成本。
進口大宗原輔材料,要按批次船次記賬,不得相互混淆。
當滿足存貨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取得進口大宗原輔材料的經濟利益可以取得收貨權相關單證,同時取得卸貨港商檢局的重量計量和品質檢驗報告后,即可按照合同質量標準和約定的調整價格條件,按權責發生制自制買價憑證(以下同類情況不重復交代),分錄:
借:在途物資——X港X材料(數量和金額)
貸:材料采賂——X港X材料(買價)
若干天后收到正式發票和信用證結算單后,發票與自制憑證核對,若發現不一致,依據合同,與對方交涉、糾正。核對一致后:
借:材料采購——X港X材料(買價)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X港X材料)
借或貸: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二)一程船保險費
在一程船裝貨時,即可購買保險。一般以合同貨值加運費合同價(不含當時未知的速遺或滯期費)金額為基數,再按保險費率等計算保險金額。
不管是企業自己購買還是委托代理人購買保險,當時即可取得投保憑證,制分錄:
借:在途物資——X港X材料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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