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7年底前已購買國產設備的企業,是否仍可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解答】
根據《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同時為了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設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1999年與2000年發布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購買國產設備投資資金的40%,可在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以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從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將以前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所得稅優惠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新格局。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既沒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也不屬于可以過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完全取消購買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似的優惠政策在新法中也有所體現,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即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這與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相比,只是設備范圍、可抵免額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優惠取代了原來的普遍優惠,抵免額從原來的40%降低到10%。
對于已在2007年底前購買國產設備的納稅人,仍然屬于可以抵免的范圍,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若納稅人已經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從購置之日起在5年內發生出租、轉讓的,仍要按照規定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