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范圍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這里的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2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管理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并且年應稅銷售額不低于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愿并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并且能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4)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