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2)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報報告。
(4)注銷登記的要求,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5)注銷登記的手續。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后,于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后,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