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開始考慮在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為員工上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在財務上、稅務上應如何列支。
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修訂的《通則》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計提14%的職工福利費,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應該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銜接政策處理。以前的財務規定中,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如: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執行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后,養老保險費用如何列支?
一、財務處理
對這個問題,《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二、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還指出:“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