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我攜帶發票到外省使用,是否有處罰?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提示:新的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可參照上述吉地稅發[2009]23號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地稅發票違法案件處罰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23號)第六條第(十)款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