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8年1月甲企業與某科研單位簽訂轉讓合同300萬元,當月付款100萬元并取得100萬元的發票,次年1月付款200萬元,取得200萬元的發票,請問次年的200萬元能否按余下的年限9年攤銷?
【解答】
無形資產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應取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4)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所以,甲企業可以先按300萬元計入無形資產,其中的200萬元先暫估入賬,這樣不影響其攤銷的問題。
特別提醒:
根據新發布的無形資產準則可以使用多種方法攤銷無形資產,如產量、年限等,不限于直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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