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在法院組織的拍賣中拍得一項固定資產,成交價為100萬元,而該資產在原企業的賬面價值為150萬元,拍賣前評估的價值為170萬元,請問應如何入賬?
【解答】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貴公司拍得固定資產應該按100萬元的成交價款,以及所支付的拍賣傭金、辦理交割及過戶的手續費(如果需要的話)、相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折舊,按照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在此基礎上,以確定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作為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必要考慮資產原來的賬面價值、折舊情況以及拍賣前的評估價格。如果企業能取得該資產原來使用狀況的可靠資料,可以作為確定資產合理使用壽命的參考,但不必要拘泥于原賬面的原值、凈值等指標。《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與準則沒有重大差別,稅務方面也未見明確的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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