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公司房屋買入時250萬,作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包括人工、材料及附屬物合計100萬,一直是作為遞延資產分5年攤銷。經稅務局來查,說是應并入固定資產一并按固定資產年限折舊。請問怎么處理合適?
【解答】
對房屋裝修費的所得稅處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是有區別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房屋裝修費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房屋裝修費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704號)辦理,即房屋投入使用前發生的房屋裝修費,應并入房屋價格,按稅法規定的房屋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房屋投入使用后所發生的房屋裝修費,可在房屋重新裝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開始,按5年平均攤銷。若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并且是在房屋投入使用前發生的裝修費,那么稅務局的處理是正確的;若公司是內資企業,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一條處理: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之20%以上。
(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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