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單位收取了職工集資的建房款,將其掛在“其他應付款”上,建造房屋時增加“在建工程”,減少“銀行存款”,這樣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解答】
單位代收職工集資的建房款時,增加“其他應付款”。企業對職工集資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資產處理,并設置備查賬簿予以登記。
法律鏈接:
(1)根據《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和《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除“三線”搬遷、災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業不得再為修建、購置職工住房提供資金,或者為職工集資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2)根據《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以及符合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條件向職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企業對職工集資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資產處理,并設置備查賬簿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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