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因個人原因,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抵扣,是否可以退回銷貨方重新開具?
【解答】
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款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購貨方如果因為發票超過認證期未認證抵扣,不可將發票退回,銷貨方不可以作廢或紅沖后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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