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確認是會計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人員必須認真把關,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反映應付賬款的管理現狀。所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原則,才能確認為應付賬款,即“貸:應付賬款”:
1、收到發票:原則上都要有發票。特殊沒有發票的可以不要發票,但屬于費用類的憑“白條”入賬;屬于資產類憑對方的送貨單據入賬。
2、財務手續完整:
①費用類:要有經辦人、經辦部門負責人或證明人員、財務人員和審批人的簽字;
②資產類:除了要有費用類的簽字手續,還要有驗收部門有關人員的簽字和驗收單,以及要有資產部門的入庫單等相關單據。
以上的原則必須靈活運用,但不能違背原則:
1、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原則的,可通過一級科目“應付暫估款”進行核算;也可以通過一級科目“應付賬款”的二級科目進行設置,比如二級設置“應付”和“暫估”,或“已開票”和“未開票”等。
2、日常沒有收到發票或財務手續不完整,可以通過“暫估”的形式先入賬,也可以不入賬(要結合每個企業的時間情況),但月底一定要入賬;月底收到發票和財務手續完整,直接修正為“應付”,是“休整”,也就是直接改賬務處理。
3、如果跨月或短時間內能夠收到發票或財務手續能夠完整(給有關人員補簽字),則可以直接記入“應付”,而不記入“暫估”。
4、憑證裝訂前,必須確報收到發票和財務手續完整,否則不能確認“應付”。
5、與對方確認“應付賬款”時,只能確認“應付”金額,“暫估”金額不能確認;但有義務確認“暫估”數量。
6、應付和暫估可以通過入庫單據的聯次進行劃分:憑暫估聯記入“暫估”,憑財務聯沖賬“暫估”并記入“應付”,憑財務聯和暫估聯記入“應付”。財務聯與發票始終保持同步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