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假設某公司2009年5月出租閑置房屋收到租金10萬元,同時另外還收取保證金2萬元,請問這2萬元的保證金應繳納營業稅嗎?若要繳納是屬于價外費用還是預收賬款?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價外費用,應該并入營業額一并繳納營業稅。
這一觀點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的批復》(粵地稅函[1998]225號)中也有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營業稅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押金屬于‘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范圍。因此,納稅人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向對方收取的押金,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若發生退還押金,可允許從當期計稅營業額中予以扣減。”
但在實踐中,也有人認為這種征稅的依據不夠充分,總局也并沒有就此問題做出過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請與您的上級主管稅務機關請示后再做處理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