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收到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是否繳納營業稅?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
企業收到專項用途財政資金,并沒有提供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應稅勞務,也未發生銷售不動產及轉讓無形資產行為,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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