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企業財務人員咨詢,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核算?能不能計提折舊?據筆者了解,這類問題在中小企業當中比較普遍,如不能準確核算,將影響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計提折舊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為此,筆者提醒相關企業對此要十分重視。
那么,企業要準確核算建造固定資產,需要把握哪些重點呢?
第一個重點是要合理確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也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根據這兩項規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暫估入賬的,也要準備好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相關聯的證據,才能記入暫估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個重點是要準確地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且投入使用,則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而不是以竣工決算日期或發票開具日期為起始時間。也就是說,企業完全可以合法地對雖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對已實際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如果辦理竣工決算時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與暫估價值存在差異,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價值調整手續,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折舊。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還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調整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