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固定資產處置一般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固定資產處置圖示如下: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一是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二是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三是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組,一個資產組或某個資產組中的一部分。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并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0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或者該處置組是這種資產組中的一項經營,則該處置組應當包括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但后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歸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這里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四、固定資產盤虧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凈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