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主要包括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實現的收入。
企業發生的既不屬于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業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屬于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在會計上確認的收入是必須進資產的,而營業外收入則是進損益來處理的。
稅法基本上引援了會計上收入部分的定義,但是為了保證稅基,稅法上稱收入是“收入總額”。采用了反向列舉法,即:一切導致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流入都要作為收入(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征稅或免稅,則都應作為應稅收入)。將會計上的“利得”納入“收入總額”之中。這樣就和會計的收入有明顯的差異。
會計不應該確認的收入,在稅法上統統屬于“收入總額”,只有稅法確定的不征稅或免稅的收入才能減除。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稅法上“收入”無論在范圍和形式都比會計上的收入大得多,就是所謂的“稅法大收入會計小收入”的說法。
我們再來看看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費用是怎么回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將費用界定為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目的是為了將其與損失相區分,企業非日;顒铀纬傻慕洕娴牧鞒霾荒艽_認為費用,而應當計入損失,在損益中來處理的。
稅法沒有直接引援會計上費用的定義,提出了個“扣除”概念,即稅前可扣除金額。包括了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前提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將會計上的“損失”有條件納入“扣除”之中。應該說稅法上的“扣除”范圍比會計上的費用要廣,這樣就和會計的費用有本質的差異。
稅法上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即稅前可扣除金額),必須是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這樣我們可以看出除了權責發生制以外,這明顯是多傾向于收付實現制度。而且成本、費用、稅金必須合法的票據為支撐,還必須在稅法的規定限額內和符合與“收入”有對應的相關性。損失和其他支出也必須是稅法規定條件范圍內。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稅法上“費用”無論在內涵和形式都比會計上的費用小得多,就是所謂的“稅法小費用會計大費用”的說法。
由此我們在解讀稅法時必須明白會計上和稅法上的收入費用有著定義、內涵及外延上的本質差異。否則我們會產生理解上的誤判,從而曲解了稅法本身的規定真正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