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司主要經營金銀首飾等珠寶類的批發與零售,銷售(零售)的金銀制品:金擺件、銀擺件、金幣、銀幣是否屬于金銀珠寶首飾范疇,是否需計繳消費稅?因我公司在廣東省內各分公司所屬的國稅局有的核定是不在消費稅征收范圍,不用計繳,有的國稅局核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需要計繳,.同一省內,政策不統一.盼國家稅務總局釋義消費稅征收范圍,確定(零售)的金銀制品:金擺件、銀擺件、金幣、銀幣是否屬于金銀珠寶首飾范疇,是否需計繳消費稅?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規定: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消費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規定: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1、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根據上述規定,用金、銀制成的金、銀幣及擺件不應征收消費稅。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