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贊助業務盡管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收人處理,但按稅法規定,很多業務還是需要作為視同銷售業務處理的,視同銷售時的計價依據按銷售價格或當月、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資產的平均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由于捐贈、贊助資產價值是以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為基礎,雙方協商一致產生的,我們認為,將捐贈、贊助資產價值作為視同銷售價格(增值稅業務為含稅價格)比較合理,捐贈或贊助的收據或發票按此金額開具。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財企[2003]95號文件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支出,應當取得受贈方出具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救災、濟貧等對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和個人的捐贈,無法索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城鎮街道、農村鄉村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和企業法定負責人審批的捐贈報告確認。
對于贊助業務: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應當取得稅務機關印(監)制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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