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業務宣傳中送給大客戶特定人員的禮品,稅務方面規定作為業務招待費,請問有文件依據嗎?
【解答】
關于贈送禮品的稅務處理問題,原解答中所列文件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847號)就對“業務銷售附帶贈送的處理”一類問題明確如下:“中移動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入網和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各種營銷方式,對具備一定消費條件的自有用戶免費贈送一定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額度,有價卡預存款和有價卡實物,SIM卡,手機或手機補貼,其他有價物品或等價物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給予已有用戶或使用者(包括個人消費者和單位法人)的,凡是作為商業折扣給予單位使用者的,應在賬面上反映;給予法人單位的特定人員(如業務聯系人、單位領導等),應作為企業業務招待費按規定標準扣除;為宣傳推廣目的隨機給予不確定客戶(包括實際用戶和潛在用戶)的,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此外,在稅務實踐中,將企業因宣傳推廣需要而發生的贈送業務區別情況對待:凡外購商品用于贈送的,通常作為招待費對待,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對于自產貨物用于贈送的,按宣傳費對待(我們認為此類問題既具有針對性,也具有普遍性,因而稅務總局的規定也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