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對企業的納稅檢查中,除了必須進行匯算清繳的稅種(如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外,稅務檢查人員往往很少對應繳的其他稅種進行年度匯算。比如對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許多檢查人員很少對應繳增值稅的情況進行年度匯總檢查,而是采取就事論事的方法,針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多計、少計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具體問題分別計算應補、應退增值稅額,而不對企業被檢查年度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和“已交稅金”等分別計算后再行匯算。還有一些企業并未嚴格按照規定,對應繳增值稅進行明細核算,不僅增加了對應繳增值稅核算的復雜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應繳增值稅賬戶檢查的難度。上述情況常常導致檢查人員不愿意對“應交稅費”賬戶各稅種的核算情況進行詳細檢查,一些不法企業就利用此漏洞大做文章。
案例
稅務檢查人員老劉到一家制藥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進行納稅檢查。在檢查應納增值稅項目時,老劉發現G公司在被檢查年度的9月~11月連續的3個月中,對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調整的會計分錄前后共有十幾次,各會計分錄有時兩兩對應出現,如先出現“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主營業務成本”,再出現“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由于這兩筆調整分錄的方向相反,如果金額再相等,則說明后面的會計分錄是對前面分錄的沖回。但問題是檢查的金額往往不相等,方向也常常不相反,比如后面出現的分錄可能是“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老劉通過分析,總結出G公司賬目上出現了6次兩兩對應的調整分錄:
一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主營業務成本”與“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二是“借:應交稅金——已交稅金;貸:其他應付款”與“借:其他應付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三是“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營業外收入”與“借:營業外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但由于這六組會計分錄不一定是按上述對應關系呈規律性地出現,而且金額常常不相等,所以,根本無法理解和分析前后兩對分錄之間的邏輯關系。老劉無法準確分析和理解G公司調賬的真實含意,更無法分析和判斷整個調賬的最終結果。盡管查賬多年,卻從未見過如此調賬的過程。最后,老劉只好詢問G公司財務科的章科長。章科長的解釋很簡單:由于前面的轉賬處理出現錯誤,后面進行了多次調整,最終已全部轉平且對賬面沒有影響,沒有必要再分析這些調賬情況。事情果真如此簡單?老劉覺得另有隱情。經過一番苦思冥想,老劉想出了辦法。
老劉把所有的會計調賬分錄全部進行了摘錄(財務科長起先不解其意),在得到章科長確認沒有遺漏調賬分錄后,老劉先將調賬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包括二級科目)一個個畫成丁字賬戶,再把所有調賬分錄涉及的各會計科目的借方、貸方發生額分別填入各丁字賬戶,當把所有方向相反、金額相等的調賬發生額抵消后,最后得出了這樣的調賬結果:“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89萬元;貸:主營業務成本89萬元”。老劉同時詢問了章科長整個過程有沒有遺漏,這樣判斷是否恰當等問題。這時,章科長終于承認了偷逃增值稅款89萬元的事實。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G公司抓住許多檢查人員不喜歡檢查“應交稅費”明細賬戶的習慣,通過對前后3個月“應交稅費”賬戶顛三倒四的調整,以為可以攪亂檢查人員的視線進而得以渾水摸魚,但最終還是被檢查人員發現。實際上,如果檢查人員對應繳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和“已交稅金”各明細賬戶先行分別檢查,在確認各賬戶的實際發生額后,再匯總計算,就可能發現問題,但這往往是許多檢查人員容易忽視的。所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需注意兩點:
一是要克服不喜歡全面檢查“應交稅費”會計賬戶(包括各明細賬戶),也不喜歡從總體上對增值稅等稅種進行匯算檢查的壞習慣;
二是如果在檢查中,遇到類似上述案例中多筆錯綜復雜的調賬處理,檢查人員不必拘泥于將每筆調賬弄清楚,可以仿效上述案例中用丁字賬戶的原始方法。
檢查人員要知道,任何調賬都有其最終目的和結果,如果是出于舞弊動機,則整個調賬最終會對會計核算、資產負債表或利潤表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