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資產評估增值個人所得稅問題,國稅發[2008]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此一規定改變了之前對個人股東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稅的規定,其實質并非是增加了個人股東的稅負,而是將原本遞延緩繳的稅款現在提前到轉增股本時。
【例】某企業資產評估增值1000萬,股東張某某按照公司章程協議將其中的100萬轉增個人股本,其原股本50萬元,轉增后其股本為150萬元,一年后股東張某某以200萬轉讓該股本。
按照此前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暫不征稅的規定,張某應于轉讓股本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0)×20%=30萬元,而按照國稅發115號文規定,轉增股本時即應繳納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同時股本計稅基礎轉變為150萬元,轉讓股本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150)×20%=10萬元,合計30萬元。
可見兩者稅額一致,只不過稅目和繳稅時間有差別罷了。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