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周轉包裝物應如何進行日常核算?將不能繼續使用的包裝物(紙箱)作為廢品出售,如何處理賬務?所涉及增值稅是要做進項稅轉出還是計提銷項稅?
【解答】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精神,企業包裝物在“周轉材料”科目下核算。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按使用次數進行攤銷;周轉材料可按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采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在用),貸記本科目(在庫);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周轉材料報廢時應補提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同時,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轉銷全部已提攤銷額,借記本科目(攤銷),貸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材料報廢時,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企業變賣報廢的周轉材料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按原確定的殘料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原材料”等。按應繳納的增值稅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具體稅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精神確定,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同時,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