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廳[2005]11號
頒布時間:2005-05-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確保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含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碩士生統一入學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公平、公正,加大考試誠信教育力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教學[2005]2號文件附件),自2005年起,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全國統考考生考試誠信檔案。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參加全國統考考生考試誠信檔案的主要內容為考生參加全國統考發生違規行為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采集、確認本地區考生的考試誠信記錄信息,并建立相應的參加全國統考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數據庫。
二、承辦全國統考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考務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認真實施考試程序,如實準確記錄違規考生的情況,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確實的基礎上,切實做好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及處理工作,加強對考生考試誠信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用于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網上錄取的考生電子檔案必須含有考生歷年參加全國統考的考試誠信記錄信息,并按有關規定在考生特征標志信息項中,對有違規記錄的考生統一用字母W予以標識。錄取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學校提供違規考生歷年參加全國統考的違規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作為高等學校決定是否錄取考生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四、高等學校在錄取工作中,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認真審閱考生電子檔案以及其中考試誠信記錄信息等附加表的基礎上,提出是否予以錄取等相關審錄意見。
五、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在全國統考結束后2日內完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次考試實施過程中發現的考生實施違規行為的數據統計匯總工作,并及時報我部(考試中心,具體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工作開始前,應將已經認定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規考生考試誠信記錄信息以數據庫形式(數據庫結構見附件一,考試違規事實代碼表見附件二)報我部(考試中心)備案,正在處理過程中的,認定后及時上報。
六、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要加強對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加大對誠信、守規、守紀、守法考試的宣傳力度,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監督,營造“誠信光榮”的良好社會風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
教育部辦公廳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