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規[2000]47號
頒布時間:2000-10-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計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計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業務培訓等收費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于政府行為,其收費應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收費標準除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外,均由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自主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時要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一)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的收費。
(三)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四)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五)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六)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七)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八)其他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實施上述收費,應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印發〈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2984號)規定,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并憑收費許可證領購和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于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其培訓收費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項目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收費時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財政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嚴格按上述規定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己轉為或明確為經營性收費的,財政部門要限期收繳有關部門和單位購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原因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中國社會科學院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的通知》((1992)價費字40O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