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評協字[1999]7號
頒布時間:1999-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資產評估協會:
為了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管理,促進注冊資產評估師合理流動,更好地維護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評估機構的合法權益,我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管理工作、促進注冊資產評估師合理流動,更好地維護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評估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脫離原評估機構。轉入另一家評估機構執業的行為。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辦理轉所:
(一)與原評估機構簽定的勞動合同已經失效,并未續簽新的勞動合同或經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完成財務、業務交接。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到轉入所所在地方資產評估協會辦理轉所手續,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本人轉所申請書;
(二)調出、調入評估機構及調出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部門出具意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由轉入的評估機構保存);
(三)與轉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財務、業務交接清單復印件;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五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資產評估協會應在收到齊備的轉所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為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有關轉所手續,包括:在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變更登記”欄填寫有關變更內容;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工作單位”欄加蓋“變更”章。變更章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統一制作下發。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辭職或在聘用期內因故被解聘,可申請加入其他評估機構執業,原評估機構應按要求向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注冊管理部門出具轉所所需的有關材料、證明。因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中違反有關法規、規范而受到暫停執業處分的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轉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在評估機構因故被撤銷,申請轉入其他評估機構執業辦理轉所時,如果不能提供原評估機構應出具的有關材料,須提供原評估機構被撤銷的有效證明。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在評估機構因合并、組建評估集團等發生變動,原評估機構喪失法人資格和資產評估資格,注冊資產評估師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所手續。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脫離原評估機構滿6個月仍未加入其他評估機構的,應將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印鑒交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在地方資產評估協會暫存,直至找到接收的評估機構并按規定辦理完轉所手續。如注冊資產評估師離開原評估機構已滿1年仍未加入其他評估機構執業,或決定不再加入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應到所在地方資產評估協會辦理注銷手續。如果本人愿意,可申請轉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非執業會員。
第十條 評估機構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與注冊資產評師簽定規范有效的勞動合同,明確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時財務、務交接的范圍、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 對符合轉所條件,提出轉所要求的注冊資產評估,其所在評估機構或有關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拒絕或有意拖延為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有關轉所手續或提供有關轉所材料和證。對原評估機構或有關注冊管理機構拒絕或有意拖延的,注冊產評估師可向地方資產評估協會或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提出申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注冊資產評估師理轉所變更手續的暫行辦法》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