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的省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統計局:
自去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出《關于建立和執行土地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以來,各地土地管理局和統計局做了大量工作,多數地區較好地完成了任務。為有利于土地統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經研究,今年土地統計報表制度在去年的基礎上,除在年綜2、3表“集體建設用地”的有關項目中增列“獨立工礦”指標外,其他基本不作改動?,F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實施。執行中請注意以下有關事項:
一、對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訂、共同頒發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和《耕地面積變化情況》統計表,仍由已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詳查的縣下發到鄉(鎮),以詳查數為基礎填報,未完成(含正在進行)土地利用現狀詳查的縣,不填報《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表,但《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表仍應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以概查數為基礎填報,不再發往鄉(鎮)。資料均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匯總,主要數字與統計部門共同核實后,逐級上報。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一份。
二、為了保證全國耕地統計數字不斷、不亂,原國家統計局與農業部聯合制訂的《耕地面積》表(即國統綜2表、農年綜2表),仍按原規定繼續在全國范圍內執行。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各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反映我國土地利用及其變化情況,及時、準確、全面搞好土地統計工作。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土地統計人員加強培訓,并選擇有代表性的縣作為土地統計觀察點,工作上先行一步,及時總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