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國家統計局 關于勞動人事部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抓宏觀規劃、抓綜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設立相應的統計部門,切實把統計機構充實和健全起來”的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經勞動人事部與國家統計局商定,今后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由統計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各有側重。屬于基本的反映國情國力的勞動工資統計,由國家統計局負責;專業性的勞動工資統計,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要明確分工,做到指標不重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兩個部門分工的具體意見。
國家統計局負責:
1.全國勞動力資源與分配統計;
2.農村勞動者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統計;
3.職工人數與工資統計;
4.職工人數增減變動情況統計;
5.職工工資總額構成統計;
6.勞動生產率統計;
7.職工分類統計。
勞動人事部負責:
1.城鎮勞動就業人員、待業人員情況統計;
2.城鎮勞動力資源與安排去向情況統計;
3.合同制工人統計;
4.職工人數增減變動詳細分析統計;
5.職工退職、退休、離休情況統計;
6.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情況統計;
7.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情況統計;
8.調整工資情況統計;
9.企業獎勵基金提成和使用情況統計;
10.職工保險福利費用開支情況統計;
11.職工培訓、技工學校情況統計;
12.勞動保護、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人數統計;
1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統計;
14.干部統計;
15.編制統計;
16.工人工時利用情況統計;
17.國務院各有關部(局)直屬單位職工人數與工資統計。
二、要有一個過渡時間。鑒于勞動人事部門的統計機構尚未建立,一九八五年勞動工資年報、定期報表,除城鎮就業人員、勞動保護、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人、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技工培訓、干部、編制等項統計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外,其他各項仍由國家統計局布置、匯總,勞動人事部參與匯總審查工作,以便熟悉情況。一九八六年勞動工資年報和一九八七年定期報表,按上述分工由國家統計局、勞動人事部共同布置、分別匯總。
三、各級勞動人事部門、統計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要互相交換、提供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定期報表和其他有關的統計資料、簡報。各級統計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分別匯總的統計資料,必須注意相互銜接。同類指標的數據必須保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