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8]89號
頒布時間:2008-07-15 14:23:22.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區容積率計算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嘉興市區容積率計算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容積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嘉興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建設部《住宅設計規范》、《辦公建筑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的容積率計算。
第三條 容積率的計算公式:
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值/建設用地面積。
建筑面積計算值=建筑面積總和-核減面積+核增面積-獎勵面積。
建設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紅線內的土地面積。
第四條 建筑面積總和是指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關規定測算的建筑面積之和。
第五條 核減面積是指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進行獨立開發或專門約定的地下空間除外。
本條所稱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其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米的地下空間。當室外地坪高于黃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室外地坪基準標高值取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平均標高加上0.5米。
第六條 核增面積是指在容積率計算時,對設計層高超過規定層高的住宅、辦公、商業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積之外需增加計算的面積。其計算公式為:核增面積=超過規定層高部分的建筑面積×核增系數。
住宅、辦公、商業等建筑設計層高與核增系數對應表:
(一)住宅
設計層高H﹙米﹚ 核增系數
3.60<H≤4.50 0.5
4.50<H≤6.00 1
H>6.00 2
(二)辦公、商業等建筑
設計層高H﹙米﹚ 核增系數
5.00<H≤7.50 0.5
7.50<H≤10.00 1
H>10.00 2
(三)單一空間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業等建筑
設計層高H﹙米﹚ 核增系數
8.00<H≤10.00 0.5
10.00<H≤15.00 1
H>15.00 2
第七條 行政辦公、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工業倉儲等建筑,在計算容積率時,其核增系數按照第六條的(二)、(三)款規定執行;當其設計層高為滿足相關規范、工藝或特殊設備安裝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積計算值按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計算。
第八條 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廊、采光廳等公共使用空間部位,其建筑面積計算值按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計算。
第九條 獎勵面積是指按照《嘉興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給予的獎勵建筑面積。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規劃建設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交符合本規定的容積率計算報告及結論。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階段,應按照本規定做好容積率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容積率計算值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三條 本規定出臺前已經依法取得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其容積率計算可以按本規定執行,也可以按原有規定執行,計算方法必須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嘉興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