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08]47號
頒布時間:2008-06-17 14:25:21.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嘉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強市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扎實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對我市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并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企業或組織的最高質量獎勵。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3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量技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質量技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監局,評審辦主任由市質量技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制訂“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并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產品、服務和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市內前列;
(五)近3年在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未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企業或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投訴;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七)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總評分為1000分。
第十二條 結合評審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當年所有申請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均低于600分,則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年由評審辦發出申報“市長質量獎”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市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嘉興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市級政府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為2-4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企業或組織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限期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后,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及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并由市長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每年由市財政納入市質量技監局部門預算。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其產品宣傳。
第二十六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和證書,并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在國家、省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嚴重不合格的;
(四)顧客、員工、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有重大投訴且情況屬實的;
(五)經濟效益下滑, 連續兩年出現虧損的。
第二十七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有義務配合評審辦宣傳和推廣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與其他企業或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評審辦書面報告上年度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評定的“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復評視同重新申報),并頒發“市長質量獎”獎杯、證書,但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三十條 被撤銷“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市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